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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22894号“BelGA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6:54关于第14722894号“BelGA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61号
申请人:贝勒弗莱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玛斯托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14722894号“BelGA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在先使用证明材料;
2、相关传真件、信函;
3、任命书、名片;
4、产品宣传资料、价目表、入库证明;
5、产品销售信息;
6、相关广告宣传资料;
7、相关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8、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9、被申请人及相关公司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10、相关网站信息;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注册信息。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交了开庭笔录作为补充证据。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济南柏勒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2016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受让或申请了35件商标,包括“HKC”、“FGVALVOLE”、“SCHIEBEL”、“ROTEX”“ANCLOZ”、“FLOWOCEAN”、“NUFLO”、“SIPA”、“bar”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ELGAS”商标已在先使用。考虑到“BELGAS”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字母组成相同,难谓巧合。加之,由已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受让或申请了35件商标,包括“HKC”、“FGVALVOLE”、“SCHIEBEL”、“ROTEX”“ANCLOZ”、“FLOWOCEAN”、“NUFLO”、“SIPA”、“bar”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品牌字母组成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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