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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076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6:12关于第5700769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22号
申请人:彼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蓉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57007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DoD及图”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99designs平面设计交易平台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在“99 designs”网站发布征稿信息的证据及中文翻译、申请人支付了设计费用的证据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公司内部对备选作品进行了投票的证据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对兔子徽标的设计人员提出了修改要求的证据及中文翻译、创建时间截图;
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将图形美术作品进行了公开使用情况、商标公报及翻译、日本商标注册证及翻译、中国商标的商标档案、媒体公开宣传证据及翻译;
3、相关驳回通知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著作权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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