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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6941号“椰润”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3:15关于第6336941号“椰润”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口东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鸿业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36941号“椰润”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81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816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书、年度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无酒精果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恶意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书中提交了关于其企业经营年报的爱企查截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理由书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期间是否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企业经营年报的爱企查截图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在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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