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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50977号“侬妙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1:06关于第46150977号“侬妙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13号
申请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揭阳市杰出纯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常熟海虞镇雅茵集服装店)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46150977号“侬妙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依妙”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5658号“依妙”商标、第35417540号“依妙”商标、第37094740A号“依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宣传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相关决定书;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常熟海虞镇雅茵集服装店于2020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10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12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车广平在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车广平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作为车广平的利害关系人援引引证商标一、二、三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适格,我局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侬妙屋”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核定使用在服装、手套(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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