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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01878号“虹柒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0:00关于第18901878号“虹柒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03号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尹张军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18901878号“虹柒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柒牌SEVEN7”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与第12212099号“柒牌”商标、第12065045号“柒牌SEVEN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长期抢注、模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厂房厂貌;引证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及其品牌是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证据;申请人品牌产品市场覆盖情况、商标广告宣传的证据;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商标维权及国内外保护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长袜;围巾”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虹柒牌”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读中文“柒牌”,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袜、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另,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本案亦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规定审理范围。
申请人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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