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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827837号“胃仙-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6:59关于第7827837号“胃仙-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50号
申请人:上海青平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建丰胃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7827837号“胃仙-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胃仙-U”,又名“维U铝镁双层片”,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治疗胃病的药品通用名称,使用在“治疗胃病的医药制剂”商品上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扫描件):国家监安【2023】39号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品种目录的通知及附件摘页;图书馆检索报告;互联网搜索结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律师函、侵犯诉讼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多年,国内外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违反诚实守信的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所获荣誉;互联网摘页;京东等销售平台的图片、销售合同、发票等;南方日报等报纸媒体报道;其他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均是中国香港地区的使用证据,且自认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的是“维仙优”商标。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09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7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治疗胃病的医药制剂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国家监安【2023】39号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品种目录的通知及附件摘页、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表明,“胃仙-U片”系消化系统用药的药品通用名称,争议商标“胃仙-U”使用在治疗胃病的医药制剂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称,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非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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