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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24324号“中法协北京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38:12关于第66924324号“中法协北京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21号
申请人: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北京法律人才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达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4324号“中法协北京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25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中的“中法协”已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资料、授权声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法协北京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及图”与申请人名义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北京法律人才培训中心不一致,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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