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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90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33:32关于第673490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77号
申请人:新疆分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跨域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9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26687号图形商标、第46134261号图形商标、第21332526号“爱领读AILING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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