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078584号“风云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25:40关于第67078584号“风云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94号
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78584号“风云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2787号“风云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商标不具有描述性,整体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根本不会构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认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为“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当前有效注册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风云榜”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