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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86663号“邻里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23:03关于第67886663号“邻里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80号
申请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86663号“邻里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5201号“邻里社”商标、第8763792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但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基本一致,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且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就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近似问题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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