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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70418号“Daze Matter Suppl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20:05关于第60970418号“Daze Matter Suppl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01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天维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60970418号“Daze Matter Supp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86662号、第13894692号、第28079225号、第1761650号、第51730626号“DAZZ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DAZZLE”商标经宣传使用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含义解释资料;3、类似案件裁定书、决定书;4、相关资质及荣誉证书;5、宣传推广资料;6、媒体报告;7、申请人经营数据资料;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帽子、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的服装、袜、睡眠用眼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睡眠用眼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要识别字母组合“Daze”与引证商标一至五“DAZZL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且鉴于本案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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