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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1083号“小小天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16:13关于第63131083号“小小天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43号
申请人:月亮迷娱乐(小天使)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1083号“小小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6327号“小天使”商标、第10924388号“小天使电脑防盗软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二、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0911、0913、0919、0921类似群组商品项目(即:“目镜;磁铁;控制板(电);体育用头盔;体育用护目镜;太阳镜;眼镜和太阳镜用盒;眼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12244号“小天使”商标、第31488993号“小天使”商标、第47244675号“CHERUB 小天使”商标、第43630975号“小天使品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五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目镜;磁铁;控制板(电);体育用头盔;体育用护目镜;太阳镜;眼镜和太阳镜用盒;眼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即0901、0907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目镜;磁铁;控制板(电);体育用头盔;体育用护目镜;太阳镜;眼镜和太阳镜用盒;眼镜”之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目镜;磁铁;控制板(电);体育用头盔;体育用护目镜;太阳镜;眼镜和太阳镜用盒;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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