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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1709号“新烨 XIN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5:34:29关于第67341709号“新烨 XIN 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85号
申请人:河北新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家口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1709号“新烨 XIN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8035587号“新晔舞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概况、荣誉证明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新晔”文字构成、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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