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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915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4:53:31关于第675915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08号
申请人:陕西贵思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1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871480号“豪升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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