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6935442号“文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4:50:02关于第26935442号“文野”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商丘文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文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35442号“文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1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商丘文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简介、合作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6935442号第41类“文野”注册商标,原第269354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授权了郑州丽达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证据为复印件,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提交证据为光盘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郑州丽达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多个主体签订的俱乐部服务协议、发票;
3、公司介绍;
4、泳池合作协议、租赁合同,泳池设施购销合同及情况说明;
5、经营场所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私人健身教练服务、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仅注册了复审商标。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41类私人健身教练服务、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授权郑州丽达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郑州丽达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与多个主体签订的俱乐部服务协议,协议上显示“文野•国际健身俱乐部”,协议内容有:游泳比赛、私人教练一对一指导服务等,并附有健身服务发票在案佐证。证据3至5为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证据3、5为自制证据,部分时间显示在指定期间以外,其余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中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泳池设施购销合同均为申请人向他人承租或购买设施的合同,该部分证据未提交其他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授权郑州丽达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游泳比赛、私人教练一对一指导服务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私人健身教练服务;体育野营服务;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在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证据中涉及的游泳比赛、私人教练一对一指导服务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学校(教育);体育教育;教学”服务在服务的方式方法、服务群体及服务场所等方面存一定区分,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仅以申请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学校(教育);体育教育;教学”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体育教育;教学”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等其他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