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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5594号“H!-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4:24:09关于第67645594号“H!-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39号
申请人:上海云引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5594号“H!-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06144号“HITECH海泰餐饮”商标、第35401543号“HTEC”商标、第35401548A号“H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要素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完整包含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仅相差一个字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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