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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3613号“尚国云聊H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4:08:48关于第66513613号“尚国云聊H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42号
申请人:北京红顶尚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3613号“尚国云聊H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32469号“国尚”商标、国际注册第1207390号“HDG Hangar Desgin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信息;使用推广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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