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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938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3:40:58关于第664393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471号
申请人:伊好(海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9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4108号“苇杭科技 WEIHANG TECHNOLOGY VH”商标、第36057620号图形商标、第14894975号“卫士部落 WSBL FITNESS Z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风险信息、更名信、公司简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稿撰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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