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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87401号“鲍小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2:53:22关于第66587401号“鲍小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49号
申请人:魏勇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7401号“鲍小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37400号“鲍小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在“饭店;餐厅;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家庭旅馆服务”服务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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