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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69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0:43:33关于第668269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034号
申请人:诗曦(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69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9597号“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69597A号“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28452号“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上都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为图形商标,但整体易被识别为字母“J”,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呼叫部分“J”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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