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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7846号“三效智能厨房 ZHONGCHENG WEIYE COMMERCIAL KITCHEN CONSULTING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0:39:10关于第66667846号“三效智能厨房 ZHONGCHENG
WEIYE COMMERCIAL KITCHEN CONSULTING CO.,L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288号
申请人:周忠亭
委托代理人:中成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7846号“三效智能厨房 ZHONGCHENG WEIYE COMMERCIAL KITCHEN CONSULTING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ZHONGCHENG WEIYE COMMERCIAL KITCHEN CONSULTING CO.,LTD”,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其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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