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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30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0:32:15关于第671130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42号
申请人:河南省圣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3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7543号“SR”商标、第8529417号“SPORTTECH ST”商标、第13873075号“ST”商标、第47011152号“ST”商标、第47011137号“SPORTTECH 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被识别为“ST”,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独立识别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轮平衡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方向盘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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