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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1635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6:56关于第676163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71号
申请人: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羊(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16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9039号图形商标、第65135882号“海豚理财及图”商标、第10149929号“EZOR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3月13日,其权利人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的一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信息传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最终续展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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