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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26994号“芳草地度假酒店 Wonderland Resort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09:25:52关于第65626994号“芳草地度假酒店 Wonderland
Resort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24号
申请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6994号“芳草地度假酒店 Wonderland Resort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43类上已在先注册第15963077号“开元芳草地”商标、第28839438号“开元芳草地乡村酒店WONDERLAND RESORTS”商标。第16930390号“芳草地 情调餐厅 FANGCAO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商标权利未定。申请商标与第59102604号“芳草地食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酒店名单、酒店照片;认定驰名商标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均含有文字“芳草地”,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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