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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65365号“整装3.0时代欧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49:28关于第65365365号“整装3.0时代欧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71号
申请人:余君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65365号“整装3.0时代欧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外观设计,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装3.0时代欧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陶瓷地板砖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识别为指定使用商品的描述性用语,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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