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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12187号“通透精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5:13:32关于第67612187号“通透精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04号
申请人:博音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12187号“通透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李重
刘中博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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