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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5252号“佰盛天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4:35:36关于第67735252号“佰盛天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85号
申请人:四川明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5252号“佰盛天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15672号“天府百盛堂”商标、第36402286号“天府百盛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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