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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8024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3:48:45关于第677802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24号
申请人:上海前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80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9618163号“NEW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29863号“NEW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311730号“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易被识别为英文“NEWRIZON”,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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