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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1864号“大满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2:19:41关于第67041864号“大满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26号
申请人:淳安青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1864号“大满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皮制家具罩、儿童牵引带”商品的复审,仅对申请商标在“书包、行李箱、护脊书包、带轮手提箱、婴儿背袋、背包、运动包、帆布箱”商品进行复审,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7820A号“大满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85101号“大满冠GRAND SL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8976号“GRAND SL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书包、行李箱、护脊书包、带轮手提箱、婴儿背袋、背包、运动包、帆布箱”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仅在“伞、女用阳伞、手杖”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对“皮制家具罩、儿童牵引带”商品的复审,故在上述商品上原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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