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3454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2:18:11关于第673454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920号
申请人:浙江迎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54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6218号图形商标、第41765218号“千八子QIANBAZI及图”商标、第19113383号图形商标、第19113235号“TXCE及图”商标、第19113235A号“TX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四、五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变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传感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