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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51754号“海蓝植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2:04:36关于第66451754号“海蓝植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46号
申请人:沧州海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1754号“海蓝植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553892号“海蓝保”商标、第49083192号“蓝海 TOBACCO CIGAR”商标、第47089389号“蓝海 BLUESEA”商标、第52843432号“蓝海”商标、第47109566号“蓝海”商标、第57940861号“小海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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