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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58463号“canette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1:33:24关于第47258463号“canetter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71号
申请人:叶志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粤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建娣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47258463号“canette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anettere及图”是申请人在先设计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与之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canettere及图”亦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箱包行业中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核心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的第8889498号“canett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81118号“canett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canettere及图”完全相同,其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吊牌、礼品袋、插卡设计图案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为孤证,不足以单独证明其对“canettere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书包、伞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该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现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撤销,故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与之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比对。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6-F-00283015)虽可证明其对“canettere及图”美术作品进行了登记,登记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但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二与上述美术作品相同,该商标于2012年12月12日即已申请注册,早于作品登记证书中的登记时间,虽然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但该时间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系单方自述,在无其他首次发表或使用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以此认定系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的真实创作完成时间。申请人虽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意大利恒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系其关联公司或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经申请人授权同意,但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相佐证。基于上述情况,本案难以认定“canettere及图”美术作品系申请人最先独立创作,并对其享有独立或无可争辩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即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
申请人提交的吊牌、礼品袋、插卡设计图案等证据材料均无有效形成时间,亦非市场流通领域所形成的证据。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canettere”、“canettere及图”商标,并具有了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上述条款均是对公权利的保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特定主体民事权利从而产生误认的主张,不属于上述条款调整范畴。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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