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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8454号“智慧认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1:04:54关于第67008454号“智慧认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81号
申请人:河北明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8454号“智慧认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5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学校(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与服务内容相联系而不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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