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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465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1:00:23关于第667465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24号
申请人:包头市达茂联合旗肉食品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465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030340号“九零羊”商标、第15539882号“阿什里达穆德 ASLDMD”商标、第19876023号“羊咩儿”商标、第17735533号图形商标、第15266272号“小羊羊”商标、第14997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包装图片、参展证据、宣传推广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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