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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4742号“Y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0:35:12关于第66994742号“Y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24号
申请人:无锡市海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4742号“Y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22912号“YICE”商标、第9802224号“SHENZHEN YICE MEDICAL TEST CO.,LTD 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门店照片、纳税凭证、商标注册证、获奖荣誉照片、购销合同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YICE”字母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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