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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0250号“擎莘自动化 QING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3:20:14关于第66660250号“擎莘自动化 QING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09号
申请人:常州擎莘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平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0250号“擎莘自动化 QI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24940号“秦翔建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82105号“祺轩电子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63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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