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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736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2:42:55关于第610736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6590号重审第0000004896号
申请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6590号《关于第610736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81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7690644号“飞凡FF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24353号“飞凡通FFAN 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0589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商标。
申请人申请商标放弃在“气象信息、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气象信息、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放弃在“气象信息、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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