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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7998号“VI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2:41:00关于第67297998号“VI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73号
申请人:星群品牌美国营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7998号“V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VINT”有“(用水果)酿造(酒)”之意,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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