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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25261号“香足女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2:21:47关于第67825261号“香足女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33号
申请人:丹阳市香爱世家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智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5261号“香足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24590号“香凝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臆造的文字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香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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