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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448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1:09:23关于第653448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27号
申请人:安徽华兴车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44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75696号“虎鑫及图”商标、第52925184号图形商标和第54228948号“海风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在会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影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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