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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50144号“畅享快车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38:18关于第68150144号“畅享快车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99号
申请人:高炳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0144号“畅享快车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畅想快车道”整体表达的是对思路敞开的一种表达,其用在第37类的汽车维修保养的相关服务项目上,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之间没有特定的关联性,对服务内容的等特点之间更没有直接表达的性质,“畅想快车道”用在第37类的上述服务项目上,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畅享快车道”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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