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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38633号“Meihuat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37:16关于第19538633号“Meihuat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品之源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楚惟
申请人因第19538633号“Meihuat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23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9年04月15日至2022年0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复审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和深刻内涵。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一直有在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图片、鼠标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USB闪存盘;卫星导航仪器;便携式计算机;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电子监控装置;智能手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实际形成时间,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以区分商品来源。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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