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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37091号“H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35:10关于第52937091号“HF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849号
申请人:上海弘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邦仕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书平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2937091号“H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01883号“H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了与申请人原创的“HF及图”极为近似的商标,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将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抢注及炒作其他知名品牌,系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从莒南县元丰磨具有限公司采购HF品牌油石产品的合同、采购发票、付款凭证、采购产品图片;
2、申请人从高州市思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采购HF品牌皮革手套产品的合同、采购发票、付款凭证;
3、申请人从阳江市阳东大洋刀剪制品业有限公司采购HF品牌剪刀的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及产品图片;
4、申请人从武义星源货架制造有限公司采购HF品牌展示架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产品图片;
5、申请人从苏州晟坤磨具有限公司采购HF品牌锯片产品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产品图片;
6、HF产品目录册、产品实物及外包装图片;
7、申请人销售HF手工具产品的发票、记账凭证及业务回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3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8类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8类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部分“HF”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HF ”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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