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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33031号“德福顺东北铁锅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30:10关于第68033031号“德福顺东北铁锅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40号
申请人:张占国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33031号“德福顺东北铁锅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50566号商标、第17222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吊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德福顺东北铁锅炖”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德福顺”、“顺德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权不因主体消亡而当然消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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