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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91139号“BEISENSILIC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17:29关于第67291139号“BEISENSILIC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15号
申请人:湖南贝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1139号“BEISENSILIC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商号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高度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及特点产生误认。“BEISENSILICONE”是以橡胶产品为核心的创新品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真实表示原料特点。此外,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的宣传报道;2、申请人所获得的相关荣誉;3、申请人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4、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ILICONE”可译为“硅树脂”,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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