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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66545号“宜家宜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13:36关于第10166545号“宜家宜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比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沙河市珞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畅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66545号“宜家宜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5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镜子(玻璃镜)”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镜子(玻璃镜)”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拼多多宜家宜品旗舰店;
2、拼多多宜家宜品后台销售记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QQ录屏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西安新瑞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9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1月13日转让至沙河市珞依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镜子(玻璃镜)”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3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宜家宜品”品牌旗舰店,于指定期间内销售镜子商品。为进一步查明真实性,我局登陆拼多多网站进行查询,所显示商家信息页面、品牌信息页面及销售订单页面等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对应。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镜子(玻璃镜)”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镜子(玻璃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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