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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33108号“谷道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00:18关于第68233108号“谷道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27号
申请人:喀什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33108号“谷道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30587号“谷道全”商标、第49834454号“谷道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酱油、辣椒酱(调味品)、食品调料、非医用浸液、番茄酱(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组成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醋、酱油、辣椒酱(调味品)、食品调料、非医用浸液、番茄酱(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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