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8204476号“云尚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9:35:31关于第68204476号“云尚到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59号
申请人:深圳市云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4476号“云尚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86015号“云尚云网校”商标、第43615004号“云尚智慧大数据平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且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尚到家”与引证商标一“云尚云网校”、引证商标二“云尚智慧大数据平台”均包含显著文字“云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即时信息传送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