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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73488号“DRE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6:29:39关于第66373488号“DRE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746号
申请人:埃尔穆巴斯伊比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3488号“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0086号“80DREAM八零梦80S DREAM”商标、第15218092号“NEW DREAM及图”商标、第41518574号“DREAM APARTMENT”商标、第27660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DREAM”,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所指事物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饲料、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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