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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49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3:32:52关于第674349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11号
申请人:杭州布来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4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31592号“康霸及图”商标、第8167564号“瑞龙及图”商标、第1000789号“康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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